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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13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数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06:4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2002年3月1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数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2002年3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收到以齐鲁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为代表的中国丁苯橡胶产业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了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数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调查。



  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同时申请人根据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的数量、价格及所占的市场份额等证据认定损害;并说明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审查后认为:上述4家企业具备代表国内产业的资格,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3月1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 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将对上述三国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对我国相关国内产业的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核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被调查产品: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产品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产品名称: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中文)

  STYRENE BUTADIENE RUBBER(英文)

  化学分子式:~CH—CH2—CH2—CH=CH—CH2~

         |

        C6H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2001年的进口税则号中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40021912;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40021919。

  物理及化学特性:普通丁苯橡胶具有良好的综合性能,其物理机械特性、加工性能、制品使用性能都接近天然橡胶、耐磨性、耐热性、耐老化性、压缩永久性与硫化特性优于天然橡胶。充油丁苯橡胶生热小、滞后损失小、低温屈挠寿命长动工性能好,有利于改善轮胎牵引性和耐磨性,可降低橡胶成本。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物理机械性能、耐磨性与加工性能好。

  产品用途:主要用于轮胎、胶带、胶管、胶鞋、电线电缆及其它各种橡胶制品。



  三、登记应诉。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外经贸部提供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对中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供有关现有生产能力以及生产商在建和扩建的计划。



  四、不应诉。如上述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应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



  五、利害关系方的权利。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利害关系方可以在上述期间内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非保密文本。



  六、本次调查自2002年3月19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03年3月19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03年9月19日。



  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邮 编:100731

    联系人:马琳、李耀宏、王新

    电 话:86—10—65198740、65198746、65198741

    传 真:86—10—65198172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26号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调查局

    邮 编:100053

    联系人:乌铁军、杨庆安

    电 话:86—10—63193927、63192433

    传 真:86—10—63192433、63192422

    网 址:www.cacs.gov.cn(可网上提交应诉申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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