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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8 11:23:3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应国内丙烯酸酯产业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调查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以决定维持或取消原反倾销措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应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9年4月9日之前结束。


  注:丙烯酸酯英文名称:Acrylate Es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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