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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3:54:4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05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5-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五年 第 12 号

  《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3日商务部第9次部务会议、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和2005年7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部长  周永康
                             署长  牟新生
                             局长  李毅中
                             局长  邵明立
                            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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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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