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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7号 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5:19:3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2006-04-01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4月1日起,国家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其中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部分商品编码调整情况予以公布(附后)。其他未调整部分,继续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101号公告和106号公告执行。

  从4月1日起,各发证机构和进口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商品编码发放和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对于4月1日前已发放且证面商品编码涉及本公告做出调整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截至4月30日,过期作废,企业如需进口,需重新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件: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  关  总  署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部分调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一、以下商品编码的产品由商务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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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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