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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2年第30号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14:1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第17条规定,“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在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鉴于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鉴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初裁决定。初裁决定见附件一;

  鉴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建议已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5月24日起,对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等9种进口钢铁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关税配额内进口产品仍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关税配额外进口产品在执行现行进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7%—26%的特别关税。为了给所有进口商以平等和持续的进口机会,关税配额采取“全球配额”的方式。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见附件二。

  二、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2002年5月24日起180天。

  三、在临时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调整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

  四、对进口份额不超过该种产品进口总量3%的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如实际进口量达到或超过3%,不再适用排除条款),但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临时保障措施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见附件三。

  五、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与中国签有双边钢铁贸易协议,双边协议列明产品不适用本临时保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裁决定》
附件二:《临时保障措施适用的产品、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的特别关税税率表》
附件三:《适用临时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产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初 裁 决 定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程序
  (1)2002年4月19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以及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正式提交了《关于对钢铁产品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同时提供了钢铁产品进口情况以及国内产业经济情况的资料,申请人对进口钢铁产品对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进行了分析和说明,称钢铁产品进口数量急剧增加,钢材价格下跌、企业利润下降、国内产品出口量减少,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失业人数增加。
  (2)申请人认定,进口钢铁产品数量的急剧增加已经给国内钢铁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迟延采取措施,其严重损害将难以补救。申请人据此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尽快对部分钢铁进口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申请程序及材料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程序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规定,提交的材料符合《保障措施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的要求。
  被调查产品
  (4)申请人要求调查的钢铁进口产品为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其他普钢带、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焊管和钢坯。被要求调查钢铁进口产品的说明及其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的税则号见附表1(被要求调查钢铁进口产品说明及其海关税则号)。
  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
  (5)经初步认定,在基本物理特征、生产工艺、用途、销售渠道以及产品的相互替代性等方面,国内产业所生产的同类钢铁产品(以下称之为“同类产品”)与被要求调查的钢铁进口产品是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
  国内产业
  (6)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直接竞争钢铁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均是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成员,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宝钢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和邯郸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代表了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它代表了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量的80—90%以上)。
  不可预见的发展
  (7)2001年7月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了钢铁产品保障措施调查上2002年3月5日美国宣布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并已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实施。这些措施进一步阻碍了美国钢铁产品的进口。近年来美国对进口钢铁产品不断采取的贸易措施使美国在1998年至20O1年间的钢铁进口减少了33%。
  (8)欧盟于2002年3月27日宣布并于3月29日正式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
  进口增长
  (9)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表明,1999年、2000年、2001年,被调查钢铁产品进口的绝对数量(见附表2:国内同类产品的部分经济指标)均呈增长状态。
  (10)申请人提供的数据表明,有9种钢铁产品的进口近期急剧增长。这9种产品是普通中厚板、普薄板、硅电钢、不锈钢板、普盘条、普通条杆、普通型材、无缝管和钢坯(以下简称“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
  (11)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的进口总量增长情况如下表(这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的进口增长具体见附表3: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进口增长情况);
  (12)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2000年进口总量比1999年增长了24.68%,2001年比2000年增长了24.16%。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每种产品的进口量均呈绝对增长。
  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13)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表明,被要求调查的钢铁产品的进口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14)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对1997年至2001年中有关客观的和可量化的因素,特别是每种产品的进口趋势,增加的进口所占国内市场的份额,以及销售水平、产量、设备利用率、利润和亏损以及就业的变化(见附表2:国内同类产品的部分经济指标)评估如下:
  (15)2000年至2001年期间,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均是绝对增长。各被要求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从1万吨至349万吨,增长幅度为0.24%—89.36%(见附表3: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进口增长情况)。
  (16)在进口不断增加的同时,国内同类产品的产量增长缓慢。
  (17)就设备利用率来看,普通条杆的设备利用率在2000年至2001年出现下降,其他同类产品则基本持平。
  (18)国内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因被要求调查产品的进口激增受到严重抑制。由于国内同类产品的消费量近年来不断增加,同类产品的销量本应当随之上涨,但是实际上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却一直低于消费量的增长幅度(除钢坯外)。
  (19)国内市场对钢铁产品的需求有所增加,但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却基本处于徘徊状态,甚至略有下降。钢坯的市场份额下降最快1998年其市场份额为81.49%,2001年下降为51.67%。此外,不锈钢板的市场份额从2000年的26.02%下降为2001年的22.57%。
  (20)在2000年至2001年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中,除了硅电钢和无缝管的进口价格有所增长外,其余7种的进口价格迅速下降,导致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售价出现下降趋势。同类产品的价格本应随着消费量的增长而上升,但是低价钢铁产品进口激增抑制了价格上升,甚至导致了价格下降。
  (21)2000年至2001年,除了无缝管外(仅有0.9%的略微增长),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利润率下降幅度较大,其中普盘条从4.18%到1.3%,钢坯从6.1%到3.3%,特别是不锈钢板,其利润率从2000年的2.8%到2001年的—8.8%,负增长11.6%。而且在此前门1997年—1999年人国内产业的利润率就非常微薄,甚至已处于亏损状态,例如,硅电钢从1997年的25.5%到1999年的—14.99%。
  (22)从上述9种被要求调查产品的单位盈亏(元/吨)看,近期赢利大幅度下降,尤其是不锈钢板,其利润从2000年的338.27元/吨急剧下降为2001年的—845元/吨,下降幅度为349.8%。
  (23)从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的就业人数来看,在2000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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