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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5:29:2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6年第35号
 【发布日期】2006-04-28


  为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和环境,控制开采天然砂资源对环境造成的严重危害,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于2006年3月13日发布2006年第16号公告,自2006年5月1日起对天然砂(2505100000、2505900000)实施禁止出口的管理措施。

  由于部分企业获知国家调整天然砂出口管理政策信息较晚,根据有关方面的反映,为给企业充分的时间建立新的经营渠道,调整经营方向,现推迟执行2006年第16号公告,具体执行日期另行公布。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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