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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4 13:22:1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51号
  【发布日期】2007-06-05
  【实施日期】2007-06-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二○○七年六月五日

  (信息来源:外贸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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