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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09/11/30 14:42:2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第105号公告,决定自2009年11月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此次期终复审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13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将继续采取原反倾销措施。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调查,对印度产品的征税措施将于2009年11月30日终止实施。

  通常情况下,本次复审调查将于2010年11月30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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