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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增值税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来源:http://www.mofcom.gov.cn/ | 时间:2009/11/19 9:33:5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11月11日,老挝财政部税务司司长玛尼冯•英斯圣梅女士在全国增值税宣布活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决定2010年1月1日起实行的增值税将会导致税收增加并使一些国产产品如饮用水等价格相应提高,但是对社会和公众带来的好处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各种宣传活动的目的需要得到社会和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配合。玛尼冯介绍:增值税属于一种消费类税收;征收对象为所有在老挝进行税务登记的法定企业及未税务登记进口商的全部进口产品;所有货物类和服务类产品均按10%的同一税率进行征收,而现行的营业税率分5%和10%两种;年收入在4亿基普(折4.7万美元)的企业列入首批征收范围,不足上述收入的企业仍按现行税率执行,但企业自愿也可进入首批范围。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政府健全和强化税收体系,并体现准确、有效、公平原则,同时也能给广大经营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另2015年老挝加入东盟自贸区后大部分进口关税降为零,政府可以从增值税渠道获得部分补偿。该增值税原定于2009年执行,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而推迟实行。(11月12日万象时报7版,www.vientianetimes.org.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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