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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沐浴辅助用具新安全规定出台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2/3 10:29:0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10年1月7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洲委员会第2010/9/EU号决议,列出婴儿沐浴座椅、浴盆等辅助用具的安全规定。
  欧盟曾委托外间机构进行研究,以识别可能对0至5岁婴幼儿构成危险的护理用具。研究结果出台后,欧委会在2009年6月获准就多种儿童护理用品制订安全标准,其中沐浴座椅、浴盆等辅助用具成为焦点,原因是这些产品曾引致多宗意外,对儿童构成重大危险。统计数字显示,沐浴辅助用具经常引致致命意外,主要是由于警告和使用说明不足,以及结构不够稳固等。
  欧盟消费者特别留意儿童护理用品的安全问题。有关安全标准出台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产品安全规定。
  欧委会现正制订3类产品的安全标准,分别是:
  沐浴座椅。这类产品让儿童能坐着沐浴,只供能自己坐直的儿童使用,当儿童到了尝试站立的阶段,不应使用。 
  婴儿沐浴辅助工具。这类产品让儿童在洗澡时保持斜卧的姿势,供初生婴儿至能自己坐直的幼儿使用。 
  婴幼儿浴盆。这类产品供初生至12个月大婴儿沐浴使用,可以放置在一般浴缸里头、浴缸边沿或是地上单独使用,或连同底座一起使用。 
  使用沐浴座椅的主要风险是浸溺,欧委会认为倘若照顾者能紧记儿童的行为,合理妥当地使用这类产品,应可避免这种风险。此外,产品标签、包装或随附说明书应提醒照顾者使用该等产品的潜在风险,以及避免这些风险的方法。
  沐浴座椅的设计须能防止婴儿手指或腿部被夹住。设计上可以摺合的产品,其摺合机制不能被儿童启动,或被照顾者无意的动作启动。接触到的边沿,特别是直接接触儿童皮肤的边沿,设计上须能避免割伤。用来固定产品的装置,在产品未报废前应能一直保持功效。
  为避免婴孩遇溺窒息,沐浴座椅的设计须仅供婴孩坐着使用。产品须有保护功能,让婴孩在紧急情况下容易被移走。
  产品的警告字眼及使用说明必须列明:
  照顾者须时刻和婴孩保持接触; 
  浸溺可以在很短时间和很浅(约2厘米)的水中发生; 
  产品本身并不提供额外的安全保障,和沐浴座椅有关的浸溺事故曾经发生。
  警告字眼及资料须于包装上、产品上和销售点的当眼处展示,并应辅以图文。警告标签必须耐用,当婴孩坐在沐浴座椅时,仍然清晰可见。应提醒照顾者5至10个月幼儿最易遇上浸溺风险。
  沐浴辅助用具也可导致浸溺风险。因此,适用于沐浴座椅的一般及特定安全规定同样适用于沐浴辅助用具。
  和婴孩浴盆及底座有关的风险,是浴盆一旦从底座跌下,会导致婴孩浸溺和跌倒。浴盆及底座的安全规定,是设计上须能承受婴孩及洗澡水的重量。浴盆和底座不能因为儿童的动作或照顾者无心的动作而受压翻倒。此外,为防止浴盆崩裂或零部件破裂导致婴孩身体受伤,浴盆须能承受使用期间的机械压力。
  为防止零部件老化导致婴孩受伤,用来制造浴盆及底座的物料必须能在产品报废前一直保持应有功效。
  连结浴盆及底座的装置须能承受使用期间的机械压力。分开销售的浴盆和底座,其警告字眼及使用说明须注明可以安全地一并使用的产品类型。浴盆必须附有警告字眼,以免照顾者在高处(例如桌子)安装浴盆。
  欧委会第2010/9/EU9号决议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003:0023:0029: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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