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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堪比欧美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2/8 9:43:1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厦门金达威维生素股份有限公司
  • 发布人:
  • 小杨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常晓村昨天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差距已不大,老旧汽车车主收益高于二手车交易。

  “这次补贴标准不论是调整幅度,还是国家财政支持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常晓村表示,专家测算,按照新标准,一般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参与汽车以旧换新获得的收益,即以旧换新补贴加上报废车辆的残值,略高于将车辆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收益,补贴标准有较强吸引力。

  常晓村说,与欧美发达比较,补贴标准绝对值上虽有差距,但差距已不大,有的车型补贴已接近日本,有的甚至超过有部分欧洲国家,如俄罗斯和法国,对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分别约合人民币1.5万元和1万元。

  ■背景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大幅提高

  为完善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提高车主积极性,财政部、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提高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其中,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1.35升及以上排量轿车的补贴标准由6000元提高到18000元,增加了12000元,增长幅度是原标准的2倍;1-1.35升轿车、中型载客车和中型载货车的补贴标准由分别提高到了10000元、11000元和13000元,分别增加4000元、6000元和7000元,提高一倍左右;轻、微型载货车,小、微型载客车的补贴标准由3000-5000元提高到5000-9000元,增幅达50%-80%。

  ■答 疑

  问:对按原有补贴标准享受补贴资金的车主如何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

  答: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对已经按原补贴标准发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经确认完成后向车主补发差额部分的补贴资金,一般车主不需要补办任何手续;对已按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同时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例如一些报废城市公交车并换购新车的,由上述有关部门确认,并按提高后的标准补发差额部分资金,车主不需要补办其他手续;对已经按第20号规定享受补贴的,如补充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后符合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条件,车主提供相关材料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后,按新补贴标准补发差额部分的资金。

  问:新规定将车辆使用年计算的终止日期由注销日期调整为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对车主的补贴有什么影响?

  答:这一调整不需要增加申请材料和手续,并将有助于车主把握提前报废的时间,更好地参与汽车以旧换新。对于一些按原规定因使用年未符合要求不能享受补贴的车主,如果政策调整后使用年符合提前报废的规定,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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