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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清理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电价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6/7 16:21:0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为了抑制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下发了特急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擅自制定的各项电价优惠措施,电网企业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仍继续执行优惠电价措施和擅自对用户进行电价优惠的电网经营企业,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根据规定,国家颁布的目录电价表中,铁合金、氯碱、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低于大工业电价10%以上的,将暂时调整到比大工业电价低10%的水平,低于大工业电价不足10%的,维持现行电价不变。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可以按国家的相关规定,申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试点,但要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且遵循自愿原则,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规定交易对象、电量和电价。

  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广西正在研究制定差别电价政策和惩罚性电价文件,将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

  自治区物价局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对发电企业规定电量基数,降低基数外电量上网电价;不得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不得假借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电网企业不得以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名义,强迫发电企业降低上网电价;不得违反规定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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