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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违反合同涨价煤企恢复合同价

来源:http://cccmc.mofcom.gov.cn | 时间:2010/6/28 15:31:4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司长曹长庆25日介绍,发展改革委提出了具体要求:年度合同煤价不能变,已涨价的煤炭企业要在6月底前退回;国有煤炭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要带头保持市场煤价基本稳定,不能带头涨价,如果有关煤炭企业不听劝诫,擅自提高合同煤价,发展改革委将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士指出,目前管理通胀预期任务十分繁重。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处于重要地位,煤价上涨不仅影响下游行业经营,还会加剧社会通胀预期。因此,要求煤炭企业顾全大局,稳定煤价。(来源:财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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