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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取消对美国、新加坡等国的丙二醇的反倾销措施

来源:http://www.cacs.gov.cn | 时间:2010/7/15 10:03:5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10629,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美国、新加坡、欧盟和韩国的丙二醇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由于自美国、新加坡、欧盟和韩国进口的丙二醇未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而且也不存在损害继续发生的可能,因此决定取消上述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053200

20038月,印度对原产于美国、新加坡、欧盟和韩国的丙二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8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93月,印度对原产于美国、新加坡、欧盟和韩国的丙二醇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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