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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发布有关税收优惠通知

来源:http://cccme.mofcom.gov.cn | 时间:2010/9/15 14:00:0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9月14日,财政部联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就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作了相关规定。
  
  通知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6种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这6种收入分别为: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2种收入,免征营业税。这2种收入为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下四种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对保险公司风险处置和在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另外,财政部规定,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在以下两种情形,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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