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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部分进口航空器材免征进口关税

来源:http://cccme.mofcom.gov.cn | 时间:2010/12/17 10:52:4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2010年12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在财政部公告的《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文件中指出,规定所指航空器材是指用于维修飞机及发动机用的进口器材,包括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APU)、起落架、其他飞机、发动机的附件(含以上内容的送境外维修件,但不包括送境外维修或改装的飞机整机)以及维修用消耗器件。

  航材范围仅限定于飞行器的机载设备及其零部件,不包括地勤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及其零部件。

  支线是指从支线机场始发或到达支线机场的省(自治区)内航段,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但距离较短或运量较小的航段。支线机场是指民航机场规划中的中小型机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航段纳入支线的具体范围:省(自治区)内的航段或距离在600公里以内(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航段;航段至少一端连接支线机场,连接北京首都机场,上海虹桥、浦东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及旅游热点城市(不包括红色旅游城市)机场的航段除外;为避免支线航线在市场淡、旺季航班数量增减落差过大,规定淡季航班量至少达到旺季航班量的20%。

  规定适用于民航局批准的营运定期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符合规定标准的国内飞机、发动机维修公司应在每年11月15日之前分别向财政部、民航局报送相关文件。

  通知并称,海关按照财政部核定的减税比例办理进口航材的征减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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