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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布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2/10/22 8:42:0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工信部10月11日公布《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对从事废钢铁加工企业在布局与建设,工艺、规模、设备以及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准入条件”全面提高了废钢加工行业的准入门槛。其要求: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必须在15万吨以上;到2014年底,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年废钢铁加工能力应达到10万吨以上。新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3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5万平方米。改造、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要求厂区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土地使用手续合法(租用合同不少于15年),作业场地不小于1万平方米。新建及改扩建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加工生产系统综合电耗应低于30千瓦时/吨废钢铁,新水消耗应低于0.2吨/吨废钢铁。(来源:兰格钢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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