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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的通知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3/2/28 9:49:1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商调查一处函[2013]75号

各利害关系方: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向各利害关系方披露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间苯二酚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联系电话:010-65197878)查阅上述披露材料。利害关系方如有针对上述披露材料的评论意见,应当在2013年3月8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调查机关提出。调查机关自即日起不再接收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新证据材料。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2013年2月26日

抄送: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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