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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1/23 10:02:49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3年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应诉企业浙江良友木业(Zhejiang Layo Wood Industry Co., Ltd)、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Fine Furniture (Shanghai) Limited)以及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Armstrong Wood Products Kunshan Co., Ltd.)在美国的销售价格低于其正常价格。上海伟佳家具有限公司(Fine Furniture (Shanghai) Limited)的倾销幅度为0.67%;浙江良友木业(Zhejiang Layo Wood Industry Co., Ltd) 的倾销幅度为8.85%;阿姆斯壮木业有限公司(Armstrong Wood Products Kunshan Co., Ltd.) 的倾销幅度为8.87%。另外,南京明霖木业有限公司(Nanjing Minglin Wooden Industry Co., Ltd.)的销售价格未低于正常价格,倾销幅度为0.00%;中国普遍为58.84%。 

    2013年1月30日,应Coalition for American Hardwood Parity (CAHP)的申请,美国商务部对从中国进口的复合木地板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调查期为2011年5月26日~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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