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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买经商处提醒:我企业对印度开展出口业务务必要注意防控风险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1/13 10:41:4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近期,部分国内企业在与印进口商进行贸易往来时,由于采取了无担保抵押赊销货物的方式,印商拿到提单后拒付款项并提货,给我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近几年类似事情时有发生,为此,我室曾多次提醒我出口贸易企业在对印开展出口业务时一定要注意防控风险,避免发生损失。现再次重申如下: 

    一是要坚持不做付款方式为D/P即期、远期和D/A的交易。不把主动权交到印进口商手中,不给印不法进口商以可乘之机。 

    二是坚持以世界上通行的即期信用证LC为付款方式的习惯贸易做法。 

    三是要注意调查贸易商或贸易中间商的资信情况。千万不能急于做贸易而忽视资信调查工作。对于新的客户要充分做好资信调查,应仔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不要轻易听信他人的介绍。对于老客户也要小心谨慎,有的印商前几单付款及时,后几单赊销逃单的现象亦有发生。 

    注:印度海关规定,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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