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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发布对华服装和配饰反倾销案关键事实报告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2/14 14:25:4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3年7月19日,经过1年多的调查取证,秘鲁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局(INDECOPI)就2012年6月秘鲁启动的对中国多达276个税号的服装和配饰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发布“关键事实报告”(共524页),认定主要事实如下: 

    关于中国纺织商会提出Indecopi未能在应诉期间给予足够时间保障应诉权利一事,秘方反驳称,调查期间该机构要求中方提供材料时,均按照秘法律额给予了7至10天的时限。秘方也同意了中方之后要求延期的请求。 

    关于Indecopi以行政处罚手段逼迫国内生产商提供信息时一事,秘方反驳称,根据秘第807条法律规定,无论被要求提供信息的单位是否是涉案方,为保证秘调查机构履行好其调查案件的职权,其有权对隐藏、破坏、更改调查信息的单位实施处罚。如单位提供虚假信息、不正确履行信息要求,或者阻止调查机构行使职权,同样将受到处罚。

    关于调查时限,中方政府曾抗议称,产品分析调查期与反倾销调查案启动期间隔超过了5个月,不符合世贸组织做出的上述两个期限应尽量靠近的规定。为此,秘方反驳称,鉴于案件启动前的数据收集工作以及其他行政事务仍需一定时间,另根据世贸组织在其他案件中承认上述时间间隔的判例,Indecopi认为上述6个月的时间间隔仍属正常。

    关于被调查产品定义,Indecopi称,定义的标准主要根据服装和配饰产品的功能和海关税号归类。因此,鉴于中国产服装和配饰产品与秘当地产品具有深度的共同构成、纺织方法相同、用途功能相同、海关税号相同而认定为类似产品。

    关于确定正常价值,Indecopi称,鉴于立案报告中认定中国纺织业存在特定市场情形(如中国政府对纺织行业给予补贴和优惠政策),根据世贸组织和GATT相关反倾销规定,此案中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可为采用出口至第3国价格或者价格重建。考虑到参与调查的10家中国企业出口的服装产品情况不同,立案前期拟采用第3国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被认定为不合理。因此,最终确定方法为价格重建。

    关于倾销幅度,Indecopi对参与调查的10家中国出口企业按产品类别分别确定了不同的倾销幅度,但报告也认为每家企业均有部分类别的产品没有倾销。对没有应诉的中国公司,除西装之外的其它类别的产品,Indecopi分别确定了12.6%~334.8%的倾销幅度。

    关于秘国内行业损害,Indecopi分别从秘国内服装行业的现金流、投资情况、就业、工人工资、生产能力、秘产品销售市场分析(国内或出口国外)分析了中国出口秘服装产品对该国国内行业的损害情况。

    以大衣产品为例,在2009至2011年的调查期间,秘从中国进口大衣的产品占秘同类产品进口的94.4%(平均值)。中国大衣产品占秘国内市场份额从88.5%至88.9%,中国是秘该类产品最大提供商。中国大衣平均价格远低于其他向秘出口国家(如越南)价格,也同样低于秘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虽然秘国内产量在该期间内上升了15%,国内销售量增加了25%,但秘产品占该国市场份额却从6.7%下降到5%。中国产品对秘国内市场增长的贡献率占比高达89.6%,中国产品占据了秘国内大部分市场。秘国内产品库存在上述期间增加了20%,原因是国内产量上升但销量下降。工资来看,秘生产该产品行业工人工资增加了5%,生产力微弱增长0.5%。利润率从11.1%下降到7.8%。

    请中国相关涉案企业认真研究上述报告并积极进行必要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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