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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六偏磷酸钠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3/6 16:21:4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六偏磷酸钠作出第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裁定中国普遍税率为188.05%。适合中国普遍税率的企业包括:Aditya Birla Chemicals (Thailand) Ltd.、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Anhui Technology Import & Export Co., Ltd.)、鞍山市嘉业经贸有限公司(Anshan Career Economic Trade Co., Ltd.)、Blue Science Limited, Boon Stream Chemical International Trade, 成都泽源化工有限公司(Chengdu Boon Stream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德州华鲁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Dezhou Hualude Hardware Products Co. Ltd.)、Gatehouse International Freight Ltd.、河南新蓝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Henan Sinchems Imp and Exp Co.,Ltd.)、湖北兴发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Hubei Xingfa Chemical Export Import Co. Ltd.)、Rushan Wooyoung Trading Co., Ltd.、Unison Chemical Industrial Co, Ltd.、Zhejiang Chun-an Foreign Trade Co.。

    2007年3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六偏磷酸钠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53950.00和38239039.00。2008年1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终裁,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2.02%~188.05%。2012年4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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