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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天津镁业诉美国政府案发布备忘录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3/10 14:36:3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1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天津镁业诉美国政府案发布备忘录。本案诉讼双方具体如下:

    原告:天津镁业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镁业)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镁业公司(US Magnesium LLC)

    本案争议点: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称,天津镁业在商务部调查程序中运用了故意欺诈的做法,以获得更低的倾销幅度。尽管国际贸易法院在该上诉中并未发现其他类似的欺诈做法,但发现天津镁业运用了其他旨在误导国际贸易法院和程序中其他当事方的手段,这很麻烦。具体而言,天津镁业未及时在相关程序中提交其对选择的财务替代存有异议的抗辩概要,反而是选择在没有恰当披露或解释的情况下,在国际贸易法院重复其异议主张。天津镁业在不管商务部和被告介入方提出的详尽而准确的驳斥,继续主张其答复概要中涉及的要点。国际贸易法院认为,天津镁业的做法是没有意义的,是对国际贸易法院资源的浪费。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发回重审后的裁决以及意见反馈进行了考虑,认为美国商务部实质性履行了国际贸易法院在天津镁业国际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中所作判决(36 CIT , Slip. Op. 12-63),并据此完全接受了发回重审的裁决。具体如下: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完全接受发回重审后作出的裁决和认定;(2)在被告和被告介入方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诉讼规则》第54(d)条提交了一份关于诉讼费用清单的书面陈述之后,诉讼费用将被征税;(3)驳回该诉讼行为。

    案件背景:

    2004年3月25日,美国对华金属镁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1041900 、81043000。2005年2月17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天津镁业的最终税率为91.31%。截至目前,该案已经过多次行政复审,最近一次的立案为2012年5月29日。2012年5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天津镁业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涉及的主要争议事项为行政复审终裁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国际贸易法院最终判定,美国商务部对天津镁业获得不利事实不予适用的决定没有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也与法律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国际贸易法院将该案发回商务部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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