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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对华复合编织袋反倾销案作出裁决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4/24 9:48:1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2012年7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对华塑料编织袋反倾销案作出裁决,本案的原告和被告如下:

    原告:AMS ASSOCIATES, INC., d/b/a SHAPIRO PACKAGING

    被告:美国;被告介入方:复合编织袋委员会(LAMINATED WOVEN SACKS COMMITTEE)、COATING EXCELLENCE :INTERNATIONAL, LLC和POLYTEX :FIBERS CORPORATION

    争议点:(1)原告指出,美国商务部要求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对复合编织袋暂停追溯清算以及在复审立案之前对涉案产品按估计的反倾销税征税的做法违规,而且不应对自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Zibo Aifudi Plastic Packaging Co., Ltd.)进口的涉案产品适用中国普遍税率(91.73%)。虽然原告对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艾福迪”)因撤回商业机密信息而对其适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不持异议,但却认为,现有的公共信息足以支持裁定淄博艾福迪并非国有控股公司。原告认为,由于商务部没有考虑到这一信息,此案应发回重审。

    (2)原告对商务部在终裁的以下陈述表示异议,即“商务部并未任何记录证据证明淄博艾福迪是否符合单独税率的条件”。原告声称,在政府公共记录中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淄博艾福迪不受政府控制,但商务部却忽略此点。原告要求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此案发回美国商务部重审,以对其裁定惩罚性关税而不是普遍税率。

    (3)美国商务部认为,商务部认为其做法正确,因为调查机关有权决定是否举行正式的产品范围质询或调查产品范围以作为行政复审的一部分予以发布。其次,商务部认为,淄博艾福迪并未证明其符合获得单独税率的条件。商务部的以下裁定合理,即原告提供的充分证明淄博艾福迪有资格获得单独税率的证据和记录不再支持初裁。

    (4)复合编织袋委员会认为,商务部并未非法扩大征税范围,而且商务部此前在行政复审中使用了大量的变换分析。该委员会认为,原告的单独税率论点应被驳回,因为原告未完全使用行政救济权。该委员会指出,由于淄博艾福迪阻碍商务部验证支持初裁的信息,因此其应承担商务部在终裁中否决其单独税率的结果。

    裁决要点:美国国际贸易法庭经审查后裁决如下:(1)原告所声称的商务部在行政复审中所实施的原产地范围质询违法以及非法暂停对原告出口至美国的涉案产品(原产国为除中国外的其他国家(地区))清关的主张是没有意义的,并被驳回。(2)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据此支持商务部对淄博艾福迪适用可获得的不利事实,以及在行政复审中给予原告普遍税率的裁决。

    案件背景:200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编织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8年6月,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涉案产品征收64.28%~91.73%的反倾销税。2009年9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编织袋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3月,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对所有中国企业征收91.73%的反倾销税(包括淄博艾福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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