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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决定终止对华谷氨酸钠反补贴调查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4/4/9 11:28:0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发布人:
  • 小杨

  美商务部日前发布通知,应申诉方日本味之素及其美国公司申请,决定自3月31日起终止对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谷氨酸钠(味精)的反补贴调查。

    2013年10月2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应Ajinomoto North America Inc. 的申请,对从中国和印度尼西亚进口的谷氨酸钠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2014年3月5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谷氨酸钠作出反补贴初裁,中国涉案企业补贴率为13.41%至404.03%,其中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Henan Lotus Flower Gourmet Powder Co., Ltd.)的税率高达404.03%。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922.42.10.00、2922.42.50.00、2103.90.72.00、2103.90.74.00、2103.90.78.00、2103.90.80.00、2103.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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