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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业重组为什么难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5/5/19 9:56:4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被认为是解决钢铁业矛盾的一个重要措施。 
   
  按照工信部最新思路,到2025年,前10家钢铁集团粗钢产量占全国比例不低于60%,形成3?5家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 

  重组合并思路由来已久,但此前数年,中国钢铁行业的集中度不仅未提升,反而有所下降。中钢协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粗钢前10家企业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36.6%,比2010年下降了12%。 

  “兼并重组是钢铁行业调整发展的牛鼻子。”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副司长苗长兴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目前兼并重组不活跃,有经济下行、行业自身规律等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体制机制障碍。 

  “拉郎配”的尴尬 

  按业内共识,我国钢铁行业并购重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97?1999年,政府主导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2000?2005年,仍以政府主导为主,港资和民营企业开始参与进来;2005年《钢铁产业发展政策》颁布后,行业并购重组加速,该阶段政府引导与市场结合,国企、民企、外企均积极参与。 

  然而,即使在新一阶段,为业内广泛认可的成功案例仍不多,更多的是“拉郎配”。 

  2005年,在中央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鞍山钢铁和本溪钢铁宣布联合重组建立鞍本钢铁集团,但只进行了几年报表合并的象征性重组后,不了了之。 

  2011年,云南曲靖地方政府一纸文件下来,5家民开始了“貌合神离”的重组之路,目前仍进退两难。 

  地方保护也是钢企重组的一大阻碍。2006年,宝钢与马钢签订了战略重组协议,但安徽方面并不愿意将马钢的所有权转让,重组宣告失败。 

  2007年,宝钢与邯钢共同投资成立邯宝钢铁,1年后,河北省宣布成立河北钢铁集团,邯钢即在其中。邯宝钢铁计划随即搁浅。 

  跨区域重组,本身也有操作性难题。全国工商联冶金商会原名誉会长赵喜子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通常运输一吨钢会产生5吨的运输量,这是钢铁的特殊属性,因此企业重组半径最好不超过500公里。否则,极难互补,也极易陷入亏损。 

  利益冲突与社会包袱 

  导致钢企兼并重组失利原因有很多,有些障碍即便地方政府也无法逾越。 

  留抵税的转移就是难点之一。我国税法规定,在企业重组后,如果资产、负债和人员随之转移,企业的留抵税也可同时转移,使重组后企业获得税收抵扣。但这种留抵税的转移附带了一个条件——即企业重组后,须将原有的企业注销。 

  这就人为造成了一个死结。在重组过程中,被兼并企业以股东身份占有重组后企业的股份,如果要实现留抵税转移,须在工商登记中注销被兼并企业,但被兼并企业一旦注销,便无法与重组后企业保持法律上的持股关系,随即失去股东身份。云南曲钢的重组就卡在这里。 

  人员退出难、社会包袱重也是阻碍钢企重组的重要因素。由于历史原因,国有钢企大都背负着大量冗余人员的社会包袱。重组后不仅无法迅速剥离冗余人员,还需继续给原来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补贴,弥补社会养老保险水平过低的问题。 

  障碍还有地区间利益分享机制缺失和所有制不同。部分地方政府考虑GDP、税收、就业等因素,不愿本地企业被外地企业兼并。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则由于国企改革不到位、考核评价体系不完善,后期整合会面临职工身份转换、土地使用、资产整合、债务处置等诸多问题,造成产权跨所有制流动障碍,导致企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动力不足。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前述障碍不消除,2025年的钢铁重组目标将难以实现。 

  以市场化改革为前提 

  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浩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国企重组,政府首先要下大决心,解决好‘帽子’问题,还要特别关注国企的历史问题。” 

  沙钢集团董事局主席沈文荣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国家应在企业兼并重组方面加强顶层设计,既然要鼓励重组,就需要拿出一些实实在在的措施,否则都是一纸空文。 

  他认为可参照一些国外经验。比如,日本为了支持企业的兼并重组,明确规定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失败,导致利润损失,则允许企业将这部分损失在未来的税款中摊销,这等于降低了企业重组的风险,提高了企业的积极性。 

  为推动重组,国家此前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但许多受访业内人士认为,此前落实得并不好。比如扩大企业兼并重组中企业所得税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范围,实行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年内分期均摊纳税;上市公司可用定向发行可转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并对其并购重组实施并联审批;利用失业保险金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稳定职工岗位等多项鼓励措施。 
  业内人士认为,启动行业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必须以市场化改革为前提,允许企业自己择善从之,以提高并购重组的效率。 
  具体而言:一是要通过市场“无形之手”,令市场出清,政府不要去干扰钢铁行业的自发调整;二是政府在退出市场的同时,也不能让国企过度垄断;三是打破信息封闭,增加政策透明度,让各类企业能够比较自由地决策和竞争。 

  来源: 《财经国家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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