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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续对美欧韩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5/10/28 15:52:00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自2015年11月2日起,继续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商务部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公告,决定对该案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倾销调查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0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美国公司的税率为16.8&-25.4%;欧盟公司7.4%-16.7%不等;韩国公司5.0%-16.7%不等。 

  2011年6月23日,商务部决定由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同时,以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4年4月1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在己二酸反倾销措施案中所适用的5.9%的反倾销税税率,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名称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6.7%的反倾销税税率。 
  
  来源:生意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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