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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高压钢瓶作出双反快速日落复审终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7/10/25 9:42:4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17年9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高压钢瓶(High Pressure Steel Cylinders)作出双反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裁定若取消本案的反倾销措施,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31.21%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措施,涉案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的损害将会按照以下幅度继续发生:1.Beijing Tianhai Industry Co., Ltd.(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Tianjin Tianhai High Pressure Container Co., Ltd.(天津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和Langfang Tianhai High Pressure Container Co., Ltd(廊坊天海高压容器有限责任公司)为15.81%。2.其他涉案企业为15.81%。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100.00.30、7311.00.00.60和731100.00.90。 

    2011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应美国企业Norris Cylinder Company (TX)于2011年5月11日提交的申请,对进口自中国的高压钢瓶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1年6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双反产业损害肯定性初裁。2011年10月1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补贴幅度为22.34%。2011年12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为5.08%~26.23%。2012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高压钢瓶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肯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倾销幅度为6.62%~31.21%,补贴幅度为15.81%。2012年6月11日,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双反产业损害肯定性终裁。2012年6月1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进口自中国的高压钢瓶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令。2017年5月1日,美国商务部发对进口自中国的高压钢瓶启动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进口自中国的高压钢瓶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产业损害调查程序。 

    (编译自:美国联邦公报) 

    (潘晓君编译) 

    (王   丹校对) 

    原文: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7/09/01/2017-18590/high-pressure-steel-cylinders-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inal-results-of-the-expedited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17/09/05/2017-18728/high-pressure-steel-cylinders-from-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final-results-of-expedited-sunset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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