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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企业拒不履约 中国企业追责到底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1/31 10:05:2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企或“走出去”淘金、或在家门口和外国人做生意。然而,走出国门并非一片坦途,世界各地的风险无处不在,包括政治风险、信用风险、恐袭风险等。此外,中企还可能遭遇不讲信用的外国企业,这时该怎么办? 

    “近2年前,我们接到了一起外企恶意不履行合同的案件。”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万佳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讲述了一段向印企追责的故事。 

    2013年7月,一家中国企业和某印度企业签订了一年合同,约定由中国企业向印度企业按月供应炭黑油。该合同到期之后又续签了一年。 

    “这家印度企业此前从美国采购澄清油提炼炭黑,后来发现从中国采购炭黑油提炼炭黑成本更低,因此与中国企业签订了上述合同。”万佳说,然而,到2014年下半年尤其是年底,印度企业虽然向中国企业下了订单,但是却拒绝到中国提货,也不支付货款。 

    万佳分析说,这是因为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美国原油价格突然崩盘,导致澄清油价格下跌,至年底下跌了将近50%。印度企业发现,从中国采购炭黑油成本增加、不划算,因此不想再从中国采购。 

    中国企业发现这一问题后,开始积极与印度企业协商,但是印度企业一直拒绝履行合同。到2015年,中国企业只好将炭黑油转售给另外一家企业,因此遭受巨额炭黑油罐租赁费用和转售费用的损失。 

    2016年年初,中国企业委托安杰律师事务所向此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2017年9月,捷报传来,中方的仲裁请求几乎全部得到了仲裁庭支持。 

    “此次案件,我们向仲裁庭申请了四项赔偿请求,包括炭黑油转售差价损失、由中国企业垫付的罐租费损失、利息损失和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与安杰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约定的风险代理律师费。”万佳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仲裁庭是不支持败诉方承担风险代理费的,但是在该案中却意外支持了中国企业关于风险代理费的请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鼓励双方当事人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安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际仲裁案件也多数以和解结案,最后由仲裁庭直接裁决的案件比较少。万佳分析说,此案中,中国企业在海外仲裁中获得压倒性胜利,也给中国当事人很多有益启示:一是面对合作方的不良行为,中国企业一定要大胆拿起法律武器。二是要留意保存业务往来中的交易文件、通讯记录等,为日后可能发生的交涉和索赔做好基础工作。三是一旦出现可能发生争议的迹象,及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指导企业做好证据收集工作,这对最终赢得案件至关重要。四是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关系到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因此需要确保所选择第三方仲裁机构所在国是《纽约公约》签署国且被合同双方本国承认的国家,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被公认为比较好的选择。 

    然而,赢得了仲裁庭的胜利,并不代表案件结束。“目前,印度企业并没有主动履行仲裁裁决。我们已经聘请了印度律师,计划向当地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万佳说。 

    在国际上,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包括,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签约国,或者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照对其适用的法律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状态,或者该仲裁协议依照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是无效的,或者在未指明以什么法律为准时、依照裁决地所在国的法律是无效的,或者被申请人没有接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因为其他原因被申请人未能申辩,或者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不是提交仲裁的标的、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等。 

    “对这一案件来说,并不存在上述情况。”万佳说。 

    1961年7月,印度成为《纽约公约》签约国并生效。但是,与大多数签约国不同的是,印度并没有承认所有公约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而是有选择性地执行部分被印度政府承认国家的仲裁裁决。目前,在《纽约公约》约150个缔约国中,印度政府通过其官方名单只承认四五十个国家,其中包括英国、美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中国等。2012年,印度正式批准承认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特区)的仲裁裁决可以被印度法院在印度执行。 

    万佳透露,这家印度企业是上市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因此,他们将追责到底,争取最后胜利。 

    信息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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