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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稻米出进口同意文件核发要点”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3/15 10:09:5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18年1月24日,台湾地区“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71092008A号令,修正发布第3点条文,并自即日生效。 

    修订内容为:申请人申请稻米出口同意文件,应填具申请书(如附件一),向政院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核发输出同意文件。有下列各款情形,并应另检具相关文件:(一)为试验研究用的输出稻榖或糙米者,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二)输出具有品种权的稻谷或糙米者,应检附植物品种权人授权或同意出口证明文件。 

    更多详情参见: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4&NID=149651.00&kw=&TY=19&sd=&ed=&total=57765&NCLID=&lsid= 

    信息来源:WTO检验检疫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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