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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更新化妆品法规1223/2009 附录II和III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8/10/8 10:08:4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欧盟委员会根据评估公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18/978号修正案,将万寿菊花提取物和花油列入附录II禁用物质清单、小万寿菊和孔雀草花提取物/花油列入附录III限用物质清单,这两类物质在停留类和冲洗类化妆品中的浓度分别不得超过0.01%和0.1%,并设定了使用情形限制。

  新规条款内容于欧盟公报发布后第20天起正式生效。依据新条款中的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不符合新规的化妆品将不得在欧盟上市;自2019年8月1日起,不符合新规的化妆品将不得在欧盟销售。

  2005年,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SCCP)发布的评估意见SCCP/0869/05提出,万寿菊提取物/油具有光毒性,由于缺乏未证实的安全使用限值,建议化妆品中不要使用万寿菊、小万寿菊、孔雀草提取物/油。之后,在评估意见SCCS/1551/15指出,在停留类化妆品中,小万寿菊、孔雀草提取物/油的浓度不超过0.01%情况下是安全的,但该结论不适用于防晒类和专用于暴露在自然或人造紫外线下的化妆品,因此,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认为万寿菊提取物/油不应用于这类产品中。

  2016年,SCCS指出,应设定小万寿菊、孔雀草提取物和油在淋洗类化妆品的最高允许使用浓度为0.1%。

  信息来源:WTO技术性贸易措施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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