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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REACH法规附录中邻苯二甲酸酯的相关内容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9/2/15 9:43:5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18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法规(EU)2018/2005,修改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法规附录XVII条目51下受限制的邻苯二甲酸酯的有关内容。修改内容包括:

   第1-3条如下表所示:

   4.下列情况不适用于表格中第3条规定:

  (a)专门用于工业、农业用途,或专门用于户外的物品,这些产品不存在与人体粘膜接触或与人体皮肤长时间接触的塑化材料;

  (b)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飞机,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飞机的物品,这些物品对飞机的安全和适航性至关重要;

  (c)在2024年1月7日前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辆,在指令2007/46/EC范围内,或专门用于维护或修理这些车辆的物品,没有这些物品车辆无法正常运转;

  (d)2020年7月7日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

  (e)实验室用测量设备或设备的某部分;

  (f)在法规(EC)No 1935/2004或(EC)No 10/2011范围内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

  (g)在指令90/385/EEC,93/42/EEC或98/79/EC范围内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

  (h)在指令2011/65/EU范围内的电子电气产品;

  (i)在法规(EC)No 726/2004,指令2001/82/EC或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医药产品的直接包装;

  (j)第1条和第2条下的玩具和儿童保育产品。

   5.针对表格中的1,2,3条以及4(a)条:

  (a)“塑化材料”是指以下均质材料:—聚氯乙烯(PVC)、其他聚合物如聚偏二氯乙烯(PVDC)和聚乙酸乙烯酯(PVA)以及任何其他塑料(聚烯烃除外);

  (b)“长时间皮肤接触”是指每天持续接触时间超过10分钟或每天间歇接触时间超过30分钟;

  (c)“儿童保育产品”指任何为了帮助儿童睡眠、娱乐、卫生、喂食和授乳的产品。

   6.针对第4(b)条,“飞机”是指:

  (a)根据法规(EU) No 216/2008规定机型生产的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缔约国条例批准设计的,或是1944年12月7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8颁发适航证书的民用飞机;

  (b)军用飞机。

   此外,2018年3月28日,欧盟委员会向WTO提交G/TBT/N/EU/564号通报,拟修订现有欧盟REACH附录XVII第51条对特定邻苯二甲酸盐的相关限制要求——限制四种邻苯二甲酸盐(DIBP,DEHP,DBP和BBP)在塑化材料中的使用。

   邻苯二甲酸酯经常被用作塑料(如聚氯乙烯)的增塑剂,被广泛用于玩具、个人护理产品、纺织品、鞋类、涂层、电线电缆以及个人护理产品等。

   这次对邻苯二甲酸酯的修订,势必会对相关物品企业带来一定压力。若企业违反了附录17中的限制条款,则产品必须进行整改才能符合法规要求。

   因此,应时刻关注法规责任义务要求,明确具体要求和豁免情况,不要盲目进行应对。

   信息来源:华测瑞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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