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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缅因州提议将全氟辛烷磺酸指定为儿童产品的优先化学品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9/5/24 11:07:38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美国缅因州环境保护部已经起草了法规第890章,将全氟辛烷磺酸(PFOS)指定为某些儿童产品的优先化学品。同其它优先化学品(如甲醛和邻苯二甲酸盐)的法规相同,新法规中预计会有类似的申报要求。草案的要点如下:

  受管制的儿童产品:

  法规第890章管控的儿童产品包括:

  a) 儿童护理品;

  b) 儿童服装;

  c) 儿童鞋类产品;

  d) 儿童睡衣;

  e) 儿童玩具(不包括头盔,护目镜和其它用于体育和娱乐活动的个人防护设备);

  f) 炊具,餐具,可重复使用的食品和饮料容器;

  g) 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

  h) 工艺用品;

  i) 电子设备;

  j) 家具和室内装饰产品。

  豁免的产品包括:

  a) 二手产品;

  b) 食品和饮料包装,除非有意销售或打算供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c) 运输工具,但可拆卸的汽车座椅除外。

  申报要求:

  含有有意添加PFOS的所列儿童产品制造商或分销商,应向部门申报以下信息:

  a) 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b) 制造商或分销商联系人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号码;

  c) 含有PFOS的产品描述信息,包括:

  含有PFOS的产品和/或产品零部件的尺寸大小

  含有PFOS的产品或产品零部件是否能放入口中(如果一个通报的产品部件在三维方向任意一维尺寸小于5厘米,则被视为可放入口中);

  d) 产品中PFOS的含量;

  e) 产品中PFOS的功能;

  f) 产品在缅因州或全国销售的数量;

  g) 相关的任何其他信息。

  申报截止日期:

  含有PFOS的儿童产品的申报截止日期应为本规则生效日期后180天内,或者如果产品在180天申报期结束后才开始销售,则应在销售后30天内申报。

  申报要求的豁免:

  制造商可根据部门规则06-096 C.M.R. ch. 880(5)(C)要求豁免申报。

  Note:

  “儿童产品”是指供12岁以下儿童使用,制造或销售的消费品。

  “儿童护理用品”是指制造商为促进儿童睡眠,喂养,帮助儿童吸吮或出牙而设计或制造的儿童产品。

  “工艺用品”是指为12岁以下儿童使用而出售的任何艺术用品,用于使用双手精心制作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特种纸,胶水,书写用具和颜色增强剂。

  信息来源: INTERT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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