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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制定伴随《食品卫生法部分修改法律》实施的相关政省令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9/12/25 11:41:44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11月7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生食发1107第1号通知,伴随着《食品卫生法部分修改法律》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政省令。

  主要内容:

  一、关于进口食品随附卫生证明相关事项

  1.对于进口食品,强制要求以下乳制品必须随附卫生证明,包括:奶油、黄油、奶酪(再制奶酪除外)、浓缩乳清、浓缩乳、脱脂浓缩乳、无糖炼乳、无糖脱脂炼乳、加糖炼乳、加糖脱脂炼乳、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奶油粉、乳清粉、浓缩乳清蛋白粉、酪乳粉、加糖乳粉及发酵乳;

  2.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指定的食品、添加剂为牲畜及家禽的肉和器官时,要出具相应的卫生证明;

  3.进口生食用牡蛎及河豚时,需要提供出口国政府发行的卫生证明。另外,河豚在仅是摘除内脏的情况下,无论生食用与否都需随附卫生证明。

  二、器具和包装材料相关事项

  日本器具容器包装材料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政令规定的实施该制度的材质包括以下几类:

   1.食品或添加剂用器具或容器包装的原材料是合成树脂或仅是含有合成树脂,则只能使用规格规定的物质;

   2.合成树脂中不包括没有热可塑性弹性体的橡胶;

   3.合成树脂制的器具或容器包装及其他材质的器具或容器包装,在与食品或添加剂的接触面可以形成合成树脂层时,视为“合成树脂”材质。

  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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