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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电池指令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1/5/17 9:38:5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1年1月,欧盟发布了立法提案,以建立一个关于电池生产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的可持续性、可追溯性和循环性的法律框架。该提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的电池指令,将其关于电池的管控要求从“指令”转变为“法规”。草案预计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欧盟《电池指令》(2006/66/EC)于2006年9月26日发布,自2008年9月26日起生效。

  该提案提出了以下方面的要求:

  1、限制有害物质:这方面与原指令比较变化不大,但强调需满足REACH法规附件XVII禁限用物质要求,要求识别电池中含有除汞、镉或铅以外的有害物质并在电池标签上标注。

  2、碳足迹:要求计算产品碳足迹、确定碳足迹等级,进而达到规定的碳足迹阈值。

  3、循环含量:要求识别电池活性材料含从废物中回收的钴、铅、锂或镍的含量信息,确保其含量应达标等。

  4、性能和耐久性要求:要求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达到规定的阈值;满足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的最低值等。

  5、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设备中电池应能为终端用户或独立运营商拆卸和更换,且替换为类似电池后不影响设备功能或性能。

  6、安全:要求证明产品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已成功测试规定的参数,且测试方法是最先进的。

  7、电池标识:要求标识电池中含有除汞、镉或铅以外的有害物质、电池中包含的关键原材料、容量信息、最小平均持续时间、独立收集标志(垃圾桶标志)、镉铅超标时标识对应元素符号、制订并标识电池二维码、CE标志。

  8、电池健康状况和预期寿命的信息:电池应带有电池管理系统这方面信息。

  9、检测要求:使用可靠、准确和可复制的方法对电池进行测量和计算。

  10、尽职调查义务:对供应商开展供应链尽职调查,识别并评估供应链风险及其不利影响,制订并实施应对风险的策略,向客户通报供应链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

  11、合格评定:按规定模式和程序开展合格评定,其中碳足迹、循环含量及供应链尽职调查需经有资质的通报机构验证。

  12、向电子交换系统提供规定信息:以电子方式采用机器可读格式提供规定信息,按照规定格式,使用可交互操作且易于访问的数据服务。

  13、电池护照:为每个电池制作带有唯一标识符的电池护照,与电子交换系统中的信息进行关联。

  14、电池寿终管理:组织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再制造准备、处理、再生,还有必要的安全措施等。

  15、CE类法规通用要求:指定唯一代表,识别上下游客户,制订技术文档、合格声明、保留文件10年,按规定程序进行电池生产,必要时召回或撤回产品,应要求提供证明产品合格的文件,应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等。

  信息来源: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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