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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活性物质胺苯吡菌酮的批准条件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1/5/7 9:19:3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1年3月16日,欧盟发布条例(EU) 2021/459,修订活性物质胺苯吡菌酮(Fenpyrazamine)的批准条件。成员国最迟应在2021年7月6日之前修订或撤销对含有胺苯吡菌酮的植物保护产品的现有授权,成员国根据(EC) No 1107/2009第46条授予的宽限期应尽可能短,最迟不得超过2022年7月6日。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二十天生效。

  欧盟条例(EU) No 540/2011附件Part B第25行,胺苯吡菌酮的“纯度”列由以下内容代替:

  “≥960g/kg

  以下生产杂质具有毒理学相关,在原药中不得超过以下含量:肼:最大含量<0.0001%(1mg/kg)”

  “分则”列由以下内容代替:

  “PART B

  为实施法规(EC)No 1107/2009条款29(6)的统一原则,应考虑到2012年6月1日的食品链与动物健康常务委员会和2020年5月18日的植物、动物、食品和饲料常务委员会定稿的胺苯吡菌酮的审查报告结论,特别是附件I和II。此条目中给出的纯度基于商业化的工厂生产。”

  信息来源:tbt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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