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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化妆品使用物质清单内容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2/11/2 10:55:46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2年9月16日,欧盟发布(EU) 2022/1531号指令,修订(EC) No1223/2009关于在化妆品中使用某些被归类为致癌、致突变或有毒的物质的附件清单,添加水杨酸甲酯作为化妆品中的香料成分、调味剂和舒缓剂(不得用于6岁以下儿童,“牙膏”除外),将N-(羟甲基)甘氨酸钠(CAS No 70161-44-3)从禁用目录中删除,作为防腐剂用于化妆品中,最大使用浓度为0.5%(无论来源如何,需证明N-(羟甲基)甘氨酸钠在投放市场的混合物中可释放甲醛的浓度<0.1%w/w,否则不得使用),该指令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后20日生效。

  信息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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