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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某些水果和蔬菜加工产品以及香蕉销售标准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3/12/13 9:35:27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2023年11月3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欧盟委员会于8月17日发布授权条例 (EU) 2023/2429,补充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条例(EU) No 1308/2013,修订水果和蔬菜、某些水果和蔬菜加工产品以及香蕉的销售标准,并废除欧盟委员会实施条例(EC) No 1666/1999、(EU) No 543/201和(EU) No 1333/2011。就(EU) No 1308/2013第75(1)条所指的营销标准、第76条所指的水果和蔬菜类别拟新鲜销售产品的最低营销要求、第89条所指的进口产品与欧盟营销标准的一致性,制定补充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范围。适用于条例(EU)No1308/2013第1(2)条第(i)点所述的水果和蔬菜;该条例附件I第X部分所列的CN编号为08042090、080620和ex0813的干果等。
(2)销售标准。条例 (EU) No 1308/2013第76(1)条的要求构成第 1(2)条(a)项所述水果和蔬菜的一般销售标准。第 1(2)条(a)项所述水果和蔬菜应符合该销售标准,除非受特定销售标准的约束。
(3)某些加工果蔬产品和熟香蕉的原产地标记规定。
(4)水果和蔬菜、香蕉的具体销售标准。
(5)例外和豁免。以下产品无须符合销售标准:明确标有 "拟用于加工 "或 "用于动物饲料 "或任何其他等同措辞的产品;拟用于工业加工、零售供消费者个人使用并加工的产品。
(6)供应链信息要求。应清晰显示在包装的一面,可直接印在包装上的不可磨灭的印刷品,也可作为包装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贴在包装上的标签,且不得引起误解。对于散装并直接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信息细节应在随货文件中提供,或在运输工具内明显位置的告示上显示;签订购买合同之前应提供信息细节,包括实际提供销售产品的单一原产国;发票和随附单据应注明产品名称和原产国,并酌情注明产品类别、品种或商业类型(如特定销售标准有要求),或注明产品拟用于加工的事实。
(7)混合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要求。
(8)某些加工果蔬产品和熟香蕉的原产地标记。下列产品应注明原产国:条例(EU)No1308/2013附件I第X部分定义的CN编码为ex0813的干果;CN编码08042090的无花果干;CN编码080620的葡萄干。
该条例于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的第20日起生效,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条例第5条第(1)款第(c)点除外,该点在条例生效当日适用。
信息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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