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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政府更新《高新技术园区条例》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24/3/6 8:50:23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人:
  • 小杨

《越南新闻报》2月6日报道, 越南政府副总理陈流光日前签发新版《高新技术园区条例》,新条例将于3月25日实施,2003年版现行条例随即废止。

  新条例规定,政府对全国高新技术园区实施统一管理,园区划分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高新技术区两类以及国家级、省级一类、二类、三类四个层级。科技部协助总理指导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和发展,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和发展法律政策文件,审核其设立和扩大;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起草高农业高新技术区管理和发展法律政策文件,审核其设立和扩大;各省和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园区规划建设方案,组建并管理高新技术园区管理委员会;园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园区运维和招商引资。

  新条例界定了两类高新技术园区的高新活动内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活动主要包括: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孵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养高科技人力资源;交易会、展览、高新技术展示、高新技术产品研究成果展示、高新技术应用、高新技术转让;高科技产品制造和贸易;提供高科技服务。农业高新技术区高新活动主要包括:高新农产品生产模式的应用研究、试验和示范;融合农业科研、高科技应用和高科技产品生产;培训农业领域高科技人才;举办高新技术农产品交易会、展览、展示。

  新条例规定,国家预算和政府发展援助将重点支持在高新技术园区内兴建研发中心、国际标准大型实验室、高技术孵化器、培训中心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政府鼓励私人资本参与高新技术园区科研和社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园区建设企业将享受15年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且头4年全免、后续9年减免50%。

  信息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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