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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9号

来源:商务部 | 时间:2008/9/3 11:37:41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应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商务部根据2001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于2003年7月 1 日发布2003年第28号公告,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开始期终复审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52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建议,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继续征收原反倾销税。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特此公告:

  在复审期间,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美国的进口新闻纸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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