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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卫生部关于药品及医疗用具等注册管理规定

来源:进出口服务网 | 时间:2010/3/31 13:43:25 | 阅读次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发布人:
  • 小杨

科威特卫生部关于药品、草药、未分类医药品及医疗用具、化妆品等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科威特卫生部关于药品注册之第302/80法令有关注册规定

  一、 公司注册要求

  1. 公司合法的委托代理信函(独家代理);

  2. 合法的公司生产许可证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3. 公司介绍。

  二、  药品注册要求

  1. 药品合法证书原件,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格式,含成分证书、产品特性总结,并包括下列信息:

  -原产国和出口目标国的品名及对应的注册号和日期;

  -生产厂家及销售许可证持有者之名称和地址;

  -出口目标国国名(Kuwait科威特)。

  2. 参考标准及其分析证书(COA)。

  3. 相关成分及分析证书(COA),如需要。

  4. 成品样本及其病患信息小册子(英文和/或阿文本)。有关信息请参照下表:



  5.合法的价格证书原件及其下列信息:出厂价、原产国批发价和零售价、科威特及海湾国家C&F价、阿联酋零售价。

  6. 酒精含量证书,如适用。

  7. 适用证书,阐明无试验辅助设备风险(如果产品成分取自含乳糖及凝胶的动物源)。欧洲药典成分免此证书。

  8. 有效成分及无效成分供应源,如能提供。

  9. 原材料说明书及其参考药典。

  10.最新成品说明书及其质量管理标准和参考药典。

  11.药效试验:

  -长效试验:定期试验,包括完整的储存状态下之货架期,含三批次产品(2批试剂和1批成品),有关信息请参照下表:



  -药效加速试验:6个月定期试验,含储存状态下具有长效的三批次产品,有关信息请参照下表:



  12.临床试验和药理性试验,要求公开发表之文章或研究报告。

  13.产品已注册国清单及其注册日期和注册号。

  14.生物等效性和生物药效性试验: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组织或大学进行的药片、胶囊及栓剂之试验。

  第二部分: 科威特卫生部关于草药注册之第201/97法令有关注册规定

  1. 公司介绍

  a. 合法的委托代理信函,该信函经科威特驻外使馆、阿拉伯国家或原产国商会认证;

  b.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该规范经科威特驻外使馆、阿拉伯国家或原产国商会认证;

  c. 生产许可证,该证经科威特驻外使馆、阿拉伯国家或原产国商会认证。

  2. 申请表:经生产厂家签字的合法完整表格。

  3. 经科威特使(领)馆认证的合法自由销售证书,该证书须写明:产品已在原产国注册且上市时间不低于2年;原产国产品注册号、注册日期及同一品名下的相同成分、药效及相关信息;产品成分之详细描述。

  4. 关于对人体主要器官的药用功效之实验报告。

  5. 关于产品及其安全警示和副作用(如有)之药理性实验报告。

  6.  表明产品不含麻醉物、甾体化合物或合成代谢物、心理障碍性药物及潜在性人工或化学药性物质之公司证书。

  7. 根据有关药典表明产品是否含有可接受比例的重金属(如铅、汞、镉、砷等)成分之公司证书。

  8. 表明产品不含有疾病性微生物及昆虫部位之公司证书。

  9. 涉及不同生产过程(如适用)之厂家声明,包括包装、标签和质量管理;同时,该声明应含有产品成分、半成品及成品之管理办法。

  10.生产成品方法应详尽描述生产过程,如制粉、提炼、溶剂使用等。

  11.成品详细说明书,如:色、气、味等性能描述;重量构成及其偏差;水溶性;成品有效成分之鉴定;有效成分之详细化验。

  12.对于符合标准的草药治疗法,其标准化应有规定出处;对于不合标准的产品,公司应根据其规定提出建议性标准。

  13.详细描述产品质量管理,如原材料规定,包括:鉴定测试、巨或微生物检测、可溶性提炼物色谱(薄层色谱和高效液相色谱)测试(置于乙醇或水中)、水分、全部易挥发成分(如适用)。

  14.关于成品的稳定性、货架期及储存条件等鉴定之声明。

  15.厂家应提供包装容器及其封闭物之材料的相关数据,如塑料、尼龙、聚乙烯、快尔卫(一种新型包装材料)等,并标明该材料与成品接触所造成的或有影响。

  16.草药原材料成分250克。

  17.产品合法价目表。

  第三部分: 科威特卫生部关于未分类医药产品及医疗用具注册之第201/99法令有关注册规定

  第一章

  根据201/99号卫生部法令,与未分类医药品相关的所有者、生产者以及进口代理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 提交原产国合法证书:

  a. 生产许可证及药品质量管理规范(G.M.P);

  b. 原产国产品注册情况;

  c. 原产国卫生管理部门或科威特驻外使馆核发的合法自由销售证书,该证书应载明药品的商品名、学名、详细的有效及无效药物成分构成和使用方法;

  d. 母公司委托代理信函应阐明,科威特进口公司拥有独家代理权。

  2. 产品特征和药效标准应有科学参考依据。

  3. 国际权威组织提供的药物安全性及有效性研究报告。

  4. 产品已注册国家清单及注册号。

  5. 样品内、外包装信息文字应为英语或阿语,并符合科威特工商部有关要求。信息应包括商品名称、成分构成、使用方法、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储存条件以及药物功效等。

  6. 应符合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第二章

  非分类医药品如符合上述条件要求,药品注册管理局(Pharmaceutical & Herbal Medicines Regiatration & Control Administration)将核准注册通过。

  第三章

  该法令一经公报出版,应给利益相关方传阅。
                                        
  科威特卫生部

  第四部分:关于科威特进口和销售化妆品之通用规定

  1. 权威政府卫生管理部门及科威特驻原产国使馆核发的自由销售证书(F.S.C),证书应阐明该化妆品在原产国可自由销售,并列明公司所有产品名。

  2. 厂家来文信纸信头上详尽列明产品成分及其相应百分比。

  3. 已经获得销售权的国家清单及销售起始时间。

  4. 产品不含可体松(cortison)、荷尔蒙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公司证书。

  5. 产品须载明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等信息。

  6. 厂家出具可允许生产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 产品包装应用英语或阿语显示厂家名称及原产国等信息。

  8. 清关用发票用语应通俗易懂,打印清晰,使用语言为英语或阿语;如是其他语言,还须提供跟原义一致的英语或阿语译文。

  9. 应提供代理商名称、厂家所属原产国、商品名称等信息。

  第五部分:补充规定

  1. 含有植物或草本提炼物的产品须符合下列要求:

  a.植物学名称或科学名称;

  b.用于产品配置剂之植物部位和提炼物之含量;

  c.据权威参考标准制定的相关植物具体部位或草本提炼物之说明;

  d.产品中植物成分的有益效用。

  2. 原产国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书,该证书阐明产品不含疯牛病性的动物生化添加剂,如蛋白胶原、神经酰胺、葡萄糖胺聚糖、肝肺提取物、甘油磷脂、丘脑下部、骨髓提取物、扁桃体、动物蛋白质、RNA、DNA等。

  3. 含有下列物质的产品应有原产国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胎盘脂类、胎盘蛋白、脐带提取物和胎盘酶类。该证书阐明相关产品提取物不会导致新陈代谢性或分泌性活动,且不含有已发现的任何致病性病毒或传染病病灶。

  4. 证明产品具有美白、减肥、塑身、发膜、去屑等物理功效之厂家临床试验报告。

  译者注:第一部分中“药品”英文为“pharmaceutical products”;

  第二部分中“草药”英文为“herbal products”;

    第三部分中“未分类医药产品及医疗用具”英文为“non-classified  products and medical products”;

    第四部分中“化妆品”英文为“cosmetic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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